(2015)穗海法执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与林智坚、蔡毅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44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林智坚,蔡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4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寿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庆祥,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智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蔡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智坚、蔡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毅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 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