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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爱学与新郑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84号原告梁爱学,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炎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学诉被告新郑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梁爱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爱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爱学负担。审 判 长  史百岭审 判 员  王争学代理审判员  郑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