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爱学与新郑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84号原告梁爱学,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炎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学诉被告新郑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梁爱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爱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爱学负担。审 判 长 史百岭审 判 员 王争学代理审判员 郑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