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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沙克君、董杰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克君,董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34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克君,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198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0年2月12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7年3月4日因病被兰州监狱批准保外就医;1998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00元,原判盗窃罪余刑六年九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3000元;201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原判盗窃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三年八个月零二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000元,原判盗窃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三年一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杰东,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1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系未成年人犯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代理检察员刘蓉,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某日2时许,被告人董杰东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某院内,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机,入室盗得其现金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2、2015年1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董杰东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某院内,趁被害人丁某某熟睡之机,入室盗得其现金2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3、2015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在兰州市城关区中路子某家属院,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王牌电动摩托车1辆,实物价值217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沙克君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董杰东于2014年11月某日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某院内,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机,入室盗得其现金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二、被告人董杰东于2015年1月某日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某院内,趁被害人丁某某熟睡之机,入室盗得其现金2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三、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于2015年5月6日3时许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中路子某家属院,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王牌TDT310Z型电动摩托车1辆,实物价值217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雁滩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克君、董杰东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沙克君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克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原判盗窃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二年十个月零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个月零九天,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董杰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保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