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德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91号罪犯张德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9日作出(199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4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5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德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