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惠慧,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1号裁决书,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徐惠慧融资租赁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惠慧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盘中执字第000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