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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谭汝球与谭昔坤、黄凤英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汝球,谭昔坤,黄凤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汝球,男,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江勇,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昔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再审申请人谭汝球因与被申请人谭昔坤、黄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汝球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排水渠是1989年用谭汝球家的宅基地建成并使用的,是谭汝球家的财产,用于谭汝球家排水,一直由谭汝球家使用、清理、修缮。(二)谭昔坤、黄凤英的房屋从未使用谭汝球家排水渠排水。2013年,谭昔坤、黄凤英在排水渠与其房屋间建新房时,将谭汝球家排水渠堵塞,造成排水渠由80-90公分宽变成60公分宽。是因谭昔坤、黄凤英建房时侵占了原排水渠的渠基30公分,明显侵权。(三)因谭昔坤、黄凤英的侵权行为,导致下雨时,院子里的雨水不能及时排出,造成内涝,致使墙体底部被雨水浸泡。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分割,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谭汝球、谭昔坤、黄凤英之间是相邻关系,本应和睦相处,谭昔坤、黄凤英建房时未考虑谭汝球的排水关系,将排水沟堵塞,谭昔坤、黄凤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谭汝球的相邻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谭昔坤、黄凤英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正确。至于恢复排水沟长度的问题,根据谭汝球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平面图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情况,考虑到排水沟越往西越窄的实际情况,如整段恢复会不利他人清理杂物、修缮等事宜,确定以沙井为定点,往西至距离11.9米为终点(谭汝球房屋的围墙排水口),定为恢复原状排水沟的长度,恢复该段排水沟后,谭汝球家的天面水及生活用水足以排放。一、二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并无不当,谭汝球申请再审请求谭昔坤、黄凤英恢复整段排水沟理据不充分。综上所述,谭汝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汝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 密审 判 员 喻 静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