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四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王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四特字第4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5层7号。法定代表人陈必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佳,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慧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15]第011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仲裁委员会查明,2014年6月9日,王佳进入佰慧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佰慧居公司未为王佳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27日,王佳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仲裁委员会认为,王佳与佰慧居公司在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佳主张佰慧居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00元,但王佳提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但是由于我个人心态的变化,不能在胜任此工作,特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王佳因个人原因解除与佰慧居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对王佳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王佳主张佰慧居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2000元,佰慧居公司认为应当支付1640元(在2000元中扣除全勤奖和罚款等)给王佳,王佳于4月27日离职,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未发放,佰慧居公司应当支付王佳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1747元。佰慧居公司应当为王佳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据此,裁决:一、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王佳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1747元;二、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为为王佳缴纳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三、驳回王佳要求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佰慧居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诉讼费由王佳承担。其申请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一、王佳未按佰慧居公司的要求在离职时交回工作手机和工作证,故未发放其2015年4月的工资。王佳在该月未出满勤,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获得全勤奖200元,因其未交工作手机应在工资中扣550元,故佰慧居公司需支付王佳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为(2000元-200元)÷30天×27天=1070元。二、佰慧居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注明了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王佳涉嫌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采用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佰慧居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劳动合同,佰慧居公司无需为王佳缴纳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王佳称,仲裁委需要工作证原件,故工作证未交回,工作手机未交回的原因是佰慧居公司未发放2014年5月的工资,虚假学历问题确实存在,但招聘时的招聘简章并未明确学历要求,本案不具备法定可撤销裁决的条件。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虚假学历问题,诉讼中王佳认可其虚构学历的事实,但佰慧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佳入职时有对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相关要求,故佰慧居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王佳的工资问题,仲裁委根据举证规则和双方举证情况确认王佳每月工资为2000元,并据此计算佰慧居公司应当支付王佳的2015年4月的工资,并无不当。综上,佰慧居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阳佰慧居家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霞审 判 员 颜 云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