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24号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桂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成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孔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桂少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桂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邵现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桂少锋。被告:程善群,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银行存款36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此,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银行存款36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