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井辉与被执行人王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辉,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辉被执行人:王锐申请执行人李井辉与被执行人王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锐的孩子有白血病,常年靠打工生活。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宇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