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素芬与被执行人陈秋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徐素芬,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秋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素芬与被执行人陈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秋水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鹏中路7幢的房产在(2015)德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中查封、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