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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昌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9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昌吕,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押回重新审查。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昌吕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昌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昌吕伙同吴琦玮(已判刑)、“阿咪”(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携带撬棍等工具窜至平阳县水头镇凤尾北路12号张良水家后门,利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后门进入屋内,盗走“长虹”牌电视机1台。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昌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吴琦玮的供述,失主张良水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押回重审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昌吕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昌吕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认罪,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返还失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昌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原罪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昌吕退赔共同违法所得“长虹”牌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3115元),返还失主张良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朝晖人民陪审员  周少雷人民陪审员  林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显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