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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洪金珠与吴广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珠,吴广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洪金珠,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广吉,现住长春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号。代表人:李高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金珠诉被告吴广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金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