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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担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跃进、杨宪维诉被申请人赵国峰、刘首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跃进,杨宪维,赵国峰,刘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担特字第10号申请人韩跃进,身份号码×××,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申请人杨宪维,身份号码×××,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7委**组***号。被申请人赵国峰,身份号码×××,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满江红街。被申请人刘首芹,身份号码×××,女,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满江红街。申请人韩跃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代理审判员王征进行审查。申请人韩跃进称,2014年4月29日二被申请人赵国峰、刘首芹(夫妻关系),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双方订立借贷抵押担保合同一份,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抵押,并且办理了他项权利证,至还款日2014年10月29日二被申请人未偿付借款,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二被申请人所有上述房屋,优先受偿本金和逾期利息以实现抵押权。二被申请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借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同时以二被申请人所有的登记在赵国峰名下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2-004产权证号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1)00002469的房屋抵押,并在肇源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YT00006015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因二被申请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2015年4月30日至今的逾期利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国峰与刘首芹共有登记在赵国峰名下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2-004产权证号为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1)00002469的房产,申请人韩跃进对所得款项在本金60万元(逾期利息按月利二分,自2015年4月30计算至给付之日)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