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阿依努尔芒利克与宁多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努尔·芒利克(曾用名:王桂敏),女,维吾尔族,1954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春,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多强,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俊丽,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依努尔·芒利克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依努尔·芒利克的委托代理人魏春,被上诉人宁多强的委托代理人丁俊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付上诉人阿依努尔·芒利克。审 判 长 张 进 羽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郑 洪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海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