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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邯郸市美源投资有限公司、李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邯郸市美源投资有限公司,李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张海涛。被告邯郸市美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臣,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瑞金。原告张海涛与被告邯郸市美源投资有限公司、李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艳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涛诉称,被告李瑞金借原告款14100元,未经原告知道将款转入邯郸市美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退还原告张海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