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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晋升与刘凯、程广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凯,孙晋升,程广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委托代理人樊兆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晋升。原审被告程广雪。孙晋升诉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孙晋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济民终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应孙晋升的申请,追加程广雪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汶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后,作出(2015)汶民一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刘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刘凯以已与被上诉人孙晋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凯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刘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