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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治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邰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邰永昌被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邰永强被执行人:庞利娟被执行人:黄开林被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陈贤春被执行人:陈晓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黄开林、张春华、陈贤春、陈晓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