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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明全与陶溪霞、李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全,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5号原告朱明全,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溪霞,女,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农,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陶溪霞。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全诉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分别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对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2015年4月30日的《对账单》中双方再次明确“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陶溪霞、李农、重庆新格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