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上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科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