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永涛与丁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464号原告冯永涛,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丁小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涛与被告丁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永涛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永涛负担。审判员黄达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笑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