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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硕与石启折、安徽省界首市利平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石启折,安徽省界首市利平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王硕,农民。被告石启折,驾驶员。被告安徽省界首市利平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79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沿城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袁泽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诉被告石启折、安徽省界首市利平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硕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