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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经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高峰与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高峰,谭晓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邓高峰,工人。委托代理人:于浩,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晓伟,工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高峰诉被告谭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高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高峰负担。审 判 长  马忠瑜审 判 员  曹灵杰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