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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燕与天津市伊佳雅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天津市伊佳雅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739号原告刘燕。被告天津市伊佳雅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段嘉利大厦1-1307。法定代表人吕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燕与被告天津市伊佳雅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伟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其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