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那玉娟与承德市新畅远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那玉娟。被执行人承德市新畅远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那玉娟与承德市新畅远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即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