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定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其德,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