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州建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杨州建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竹泉路36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2663-9.法定代表人:吕世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辉,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州建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州市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州建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朝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