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立新钢绳有限公司、南通卫星钢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立新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天星村。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卫星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竹行镇洞子港村。法定代表人虞惠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农场三孔桥。法定代表人朱中平,总经理。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立新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南通卫星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南通开发区力强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通商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立新公司应偿还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卫星公司、力强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535元。因立新公司、卫星公司、力强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立新公司、卫星公司、力强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立新公司、卫星公司、力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立新公司、力强公司现已歇业,本院已扣划卫星公司部分银行存款,此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商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金锋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