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