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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