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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柱,男,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青娥,女,昔阳县法律服务指导中心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