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柱,男,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青娥,女,昔阳县法律服务指导中心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