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李占权、周兴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李占权,周兴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广军,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权,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和龙市。被告:周兴学,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周生爱(周兴学之女),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孟祥娟(周兴学之妻),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诉被告李占权、周兴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广军负担。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焦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