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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7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瞿星云与贾建宇、王向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瞿星云,贾建宇,王向群,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751-3号申请执行人瞿星云。被执行人贾建宇。被执行人王向群。被执行人贾建军。关于申请执行人瞿星云与被执行人贾建宇、王向群、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王向群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寮东村(所有权证号:034752,建筑面积:301.53平方米)、梧田街道南瓯嘉园二组团9幢103室(所有权证号:0229757,建筑面积:122.17平方米)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被执行人王向群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1101室(所有权证号:0252849,建筑面积:182.64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2月27日)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9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向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寮东村、梧田街道南瓯嘉园二组团9幢103室两处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王向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1101室的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