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亚茹诉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茹,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梁亚茹,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郑州市。被告孙亮,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梁亚茹诉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亚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孙亮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孙亮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1项降低为要求被告孙亮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被告孙亮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孙亮向原告梁亚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7月底还清。孙亮,2015.2.1”。原告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流水清单显示: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分别向被告转款20000元和27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实际是2014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分别汇给被告20000元和27000元共47000元,3000元未交付,系扣除的利息。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50000元借条,承诺7月底还款,但一直未还款,引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扣除3000元利息后,向被告交付的借款实为47000元,由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孙亮缺席,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亚茹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孙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保旗-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