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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段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人。被告高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人。原告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段某不能提供被告高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延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