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普年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34号罪犯胡普年。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普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胡普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普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普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普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