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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威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05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威,无业。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某,无业。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威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45682元,责令被告人王威退赔被害人翟某189元、退赔被害人冯某10765元、退赔被害人吴某13499元、退赔被害人刘某6700元、退赔被害人潘某1033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3496元;被告人叶某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信用卡370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威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原审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威撤回上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小卫审 判 员  张健彤代理审判员  范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