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某甲、崔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广昌,任理事长。被告崔某甲,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被告崔某乙,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黎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崔某乙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院依此冻结了被告崔某乙在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804660000******的账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冻结被告崔某乙账户已经没有必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某乙在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804660000******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王联忠审 判 员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