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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某甲、崔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黎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广昌,任理事长。被告崔某甲,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被告崔某乙,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黎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崔某乙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院依此冻结了被告崔某乙在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804660000******的账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冻结被告崔某乙账户已经没有必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某乙在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5804660000******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王联忠审 判 员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