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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381号原告仲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议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