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黄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对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