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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黄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对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