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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栋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栋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张栋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栋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