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碧玉与张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碧玉,张永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钟碧玉,女,黎族。被告张永胜,男,黎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碧玉诉被告张永胜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碧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碧玉负担。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