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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晓峰与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余晓峰,蒋加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华辰大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号。负责人:金志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仲献,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仲献,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晓峰,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加仲,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再审申请人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华辰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之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晓峰、蒋加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公司再审期间提供了十份领付款凭证或收条,证明余晓峰收回的欠款至少67900元,但其在庭审中只承认收到利息19200元,与事实完全不符。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公司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系时间为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的相关凭证,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从内容上看,各份凭证列明的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及用途,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华辰大酒店分公司、黄山之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