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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莉与全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莉,全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8号申请执���人许莉,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星娟,女,1980年6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许莉与被执行人全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全星娟返还许莉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星娟在平陆县邮政银行的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