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莉与全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莉,全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8号申请执���人许莉,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星娟,女,1980年6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许莉与被执行人全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全星娟返还许莉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星娟在平陆县邮政银行的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