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周序利与史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序利,史爱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周序利。委托代理人徐利亚。被告史爱军。委托代理人刘燕,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序利与被告史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序利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