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6号原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陆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圣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郭显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炳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沙中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黄永友人民陪审员 胡仁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