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俊杰与黄家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杰,黄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谢俊杰,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家东,汉族,男,1975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家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00元及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家东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执号:)(2015)六裕执字第00885号六安市房产管理局:本院执行申请人谢俊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执字第0088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协助查封被执行人黄家东所有位于皖西路六安市大市场房产一处;查封期间禁止其办理登记、变更、过户转移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附:(2015)六裕执字第0088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