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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树保与陈孟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保,陈孟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韩树保。委托代理人黄旭东。被告陈孟学。原告韩树保诉被告陈孟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星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树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旭东,被告陈孟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树保诉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675.54元、误工费12093元(4031元/月×3月)、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车辆修理费600元,合计23368.54元。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孟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孟学辩称:1、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我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不应负事故全责,原告方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2、事故发生时,交警曾询问原告的病情,其表示没有受伤。因此原告的伤情并不是我造成的,我只认可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均不予认可;3、原告的伤情较轻,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其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4、原告的车损并不严重,车辆修理费600元过高,我方认可300元。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24日17时57分许,被告陈孟学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萧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萧明线与新城路路口时,与沿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韩树保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于当日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伤情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远端骨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收据、车辆修理费发票、收入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其中票面金额为920元的接骨膏的收据,因该药与原告治疗损伤具有关联性,但该费用缺乏医嘱,且非正规发票,故本院酌情认可460元,其余根据实际有效票据计算,计4215.54元(含住院伙食费41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故本院酌情参照2014年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另其主张的误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10399.50元(115.55元/天×90天);护理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或近三年工资收入状况,但其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年龄等身体状况,护理期限酌定30天,计3000元(100元/天×30天);车辆修理费,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客观存在,但其提交的收据非正规发票,本院结合受损车辆的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酌定该项损失为400元;上述损失合计18015.0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被告陈孟学“未按规定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为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陈孟学虽当庭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确认。承上所述,被告陈孟学应对原告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计18015.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孟学赔偿韩树保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8015.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韩树保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韩树保负担67元,陈孟学负担125元。陈孟学应负担的受理费125元,韩树保已向本院预交,由陈孟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韩树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