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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松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松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363号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栓。被执行人郭松树,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绛证执字第0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松树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松树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账户621280662000028XXXX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