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邦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5层542-2房间。法定代表人赵鑫,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邦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南头窑13-16号15门102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海,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邦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邦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2944.3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620元,合计399564.30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鑫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红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佟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