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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应光明与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光明,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1-1号申请执行人应光明。被执行人余斌。申请执行人应光明与被执行人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朱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4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