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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洁慧与深圳市美联英语培训中心、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慧委托代理人张洁萍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英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继爽,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赵继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爽,董事长。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湘麟,系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洁慧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联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美联培训中心)、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深���分公司)、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教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洁慧诉讼请求为: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483元;2、代通知金10652.55元;3、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被克扣的职务津贴40442.3元;4、2012年8月7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被克扣的产假工资20434.5元;5、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未安排工作产生的工资差额3274元;6、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640元;7、2014年4月1日至4月29日期间少发的工资3016.24元;8、2014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79.54元;9、2008年2月19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366元;10、少缴的医疗保险费15000元;11、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交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审法院对张洁慧第9项诉讼请求:2008年2月19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366元未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一审法院对对张洁慧主张的2008年2月19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366元未进行审理、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